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清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5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及其戶籍謄本。
2.聲請人配偶、其他扶養義務人及全體受扶養人 陳尚庭陳尚成陳清福吳連桂 95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聲請人自聲請前1日回溯2年期間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償還貸款(包括有擔保及無擔保)之數額及明細。
4.由聲請人為要保人繳納保費之完整保險契約(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
5.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6.聲請人經營之鵝肉攤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每月平均營業額。
7.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95年11月3日起至97年11月2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8.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玲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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