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一○號
聲請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相對人丙○○
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確定為如附表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蔡美美~B法官洪碧雀~B法官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歐貞妙~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貳萬肆仟陸佰零捌元││├─────────────┼─────────────┼──────────┤│原審送達郵費│肆佰壹拾壹元││││││├─────────────┼─────────────┼──────────┤│公示送達刊登報費│參佰元││├─────────────┼─────────────┼──────────┤│公示送達裁判費│肆拾伍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壹佰參拾陸元││├─────────────┼─────────────┼──────────┤│共計│貳萬伍仟伍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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