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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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九八號
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一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一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匯通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參張(NA0000000號、NA0000000號、NA0000000號)合計新臺幣參拾萬元,准以同額之國泰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一○二七七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匯通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下同)一十萬元三張,合計三十萬元,並以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一一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上開定期存單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到期,為辦理領回手續,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提存書影本一件為證,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假扣押、提存事件案卷,亦核屬相符,是本件聲請人請求變換提存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坤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