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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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22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昆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5,7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1,880元。原告已繳526元,尚欠1,35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