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289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繳裁
   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6,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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