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380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市分公司間給付資遣
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90,6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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