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380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市分公司間給付資遣
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90,6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