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6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9(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88年度臺抗字第278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8號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又附表所示編號1至18部分所宣告之刑,先前業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8號判決將之與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17年(此部分仍於臺灣高等法院上訴審理中),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2年,是本件就附表編號1至18部分所定之應執行刑亦不應逾越上開內部界限,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二級毒│販賣第二級毒│販賣第二級毒│││品│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96年11月中旬│97年2月初某│97年3月初某││年月日│某日│日│日││││││├───────┼──────┼──────┼──────┤│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97年│士林地檢97年│士林地檢97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1578│度偵字第1578│度偵字第1578│││4號│4號│4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138號│138號│138號││事實審├───┼──────┼──────┼──────┤││判決│98年7月31日│98年7月31日│98年7月31日│││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138號│138號│138號││├───┼──────┼──────┼──────┤││判決確│98年9月2日│98年9月2日│98年9月2日│││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備註│高檢98年執字│高檢98年執字│高檢98年執字│││第604號│第604號│第604號│└───────┴──────┴──────┴──────┘┌───────┬──────┬──────┬──────┐│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販賣第二級毒│販賣第二級毒│││品│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97年11月初某│97年12月5日│97年9月初某││年月日│日││日││││││├───────┼──────┼──────┼──────┤│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97年│士林地檢97年│士林地檢97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1578│度偵字第1578│度偵字第1578│││4號│4號│4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138號│138號│138號││事實審├───┼──────┼──────┼──────┤││判決│98年7月31日│98年7月31日│98年7月31日│││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138號│138號│138號││├───┼──────┼──────┼──────┤││判決確│98年9月2日│98年9月2日│98年9月2日│││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備註│高檢98年執字│高檢98年執字│高檢98年執字│││第604號│第604號│第604號│└───────┴──────┴──────┴──────┘┌───────┬──────┬──────┬──────┐│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二級毒│販賣第二級毒│販賣第二級毒│││品│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97年11月中旬│96年10月某日│97年3月間某││年月日│某日││日││││││├───────┼──────┼──────┼──────┤│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97年│士林地檢97年│士林地檢97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1578│度偵字第1578│度偵字第1578│││4號│4號│4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138號│138號│138號││事實審├───┼──────┼──────┼──────┤││判決│98年7月31日│98年7月31日│98年7月31日│││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138號│138號│138號││├───┼──────┼──────┼──────┤││判決確│98年9月2日│98年9月2日│98年9月2日│││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備註│高檢98年執字│高檢98年執字│高檢98年執字│││第604號│第604號│第604號│└───────┴──────┴──────┴──────┘┌───────┬──────┬──────┬──────┐│編號│10│11│12│├───────┼──────┼──────┼──────┤│罪名│販賣第二級毒│販賣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品│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7月間某│97年11月下旬│97年11月22日││年月日│日│某日│某時││││││├───────┼──────┼──────┼──────┤│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97年│士林地檢97年│士林地檢97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1578│度偵字第1578│度偵字第1578│││4號│4號│4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138號│138號│138號││事實審├───┼──────┼──────┼──────┤││判決│98年7月31日│98年7月31日│98年7月31日│││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138號│138號│138號││├───┼──────┼──────┼──────┤││判決確│98年9月2日│98年9月2日│98年9月2日│││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備註│高檢98年執字│高檢98年執字│高檢98年執字│││第604號│第604號│第604號│└───────┴──────┴──────┴──────┘┌───────┬──────┬──────┬──────┐│編號│13│14│15│├───────┼──────┼──────┼──────┤│罪名│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二級毒│││品│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12月21日│97年11月24日│97年12月21日││年月日│晚間│上午8、9時許│上午8、9時許││││││├───────┼──────┼──────┼──────┤│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97年│士林地檢97年│士林地檢97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1578│度偵字第1578│度偵字第1578│││4號│4號│4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138號│138號│138號││事實審├───┼──────┼──────┼──────┤││判決│98年7月31日│98年7月31日│98年7月31日│││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138號│138號│138號││├───┼──────┼──────┼──────┤││判決確│98年9月2日│98年9月2日│98年9月2日│││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備註│高檢98年執字│高檢98年執字│高檢98年執字│││第604號│第604號│第604號│└───────┴──────┴──────┴──────┘┌───────┬──────┬──────┬──────┐│編號│16│17│18│├───────┼──────┼──────┼──────┤│罪名│轉讓第一級毒│轉讓禁藥│持有第二級毒│││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12月中旬│97年12月中旬│97年5月間某││年月日│某日│某日│日││││││├───────┼──────┼──────┼──────┤│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97年│士林地檢97年│士林地檢97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1578│度偵字第1578│度偵字第1578│││4號│4號│4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138號│138號│138號││事實審├───┼──────┼──────┼──────┤││判決│98年7月31日│98年7月31日│98年7月31日│││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138號│138號│138號││├───┼──────┼──────┼──────┤││判決確│98年10月6日│98年9月2日│98年10月6日│││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備註│高檢98年執字│高檢98年執字│高檢98年執字│││第604號│第604號│第6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