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原告 謝雲珠 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 律師
魏德祥 被告 吳謝美燕 訴訟代理人 吳富華 被告 宋林淑慈 (即 謝碧蓮 之遺產管理人)
謝禎龍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被告 謝禎俊
謝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零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提出被繼承人 謝新王 所遺平鎮市000000000000里00000000000000號000-000機車已報廢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詩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