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93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寬 等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7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837,40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原告前
已僅繳納之費用,尚餘5,390元裁判費應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