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秩聲字第27號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陳秀琴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102年11月27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
新北警樹刑字第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如警察機關處分書所載
。
二、本件聲明人陳秀琴違反社會維護法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
屬實:
㈠現場照片影本5幀。
㈡證人 陳榮福 於警訊中之證言。
㈢有現場遺留淡綠色髮夾乙個扣案為證。
三、原處分警察機關依據社會秩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裁處罰鍰新台幣1500元,於法並無不合。
四、聲明異議意旨,空言否認有上述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指摘原處分不當云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