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小字第100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10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芳惠
被   告  鄭珊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陸仟伍佰肆拾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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