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6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6287號
原   告  陳文英
訴訟代理人 羅恆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劉逸彥 等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佰元,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劉逸彥將臺北市○○區○○○路○
段○○○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1樓房屋)之天花板漏水原因予
以排除,並修復至不再漏水之狀態。惟未提出修復漏水所需費
用之相關資料,原告復具狀表示被告拒絕抓漏師附進入同上址
2樓房屋(下稱系爭2樓房屋),難以估計回復原狀所需金額
,致本院無從就其請求回復原狀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院
審酌原告提出之漏水區域照片,其漏水狀況之修復費用暫定為
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
並於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元後,補繳其應納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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