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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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77號上訴人太和庭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傅建忠 訴訟代理人 呂駿宏 以上上訴人與中華飛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因99年度訴字第197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參萬陸仟捌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