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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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卷內代號0000000000A,年籍資料詳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12月9日上午10時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鍾世芬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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