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2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2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2949號聲請人 李明妮 (即 黃澧 原名 陳澧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黃澧原名陳澧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記事欄勿省略)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五、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內容應詳細記載股東名稱、股票號碼、張數及股數)。
六、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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