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38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告三信至善有限公司(原名:信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梁信郎 被告 劉秀蘭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信至善有限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994,417元,應繳裁判費11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江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