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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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03號聲請人 錢美珠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林志學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二)本件如另有對 曾妙玲 部分聲請,請補正下列事項:①聲請狀增列相對人曾妙玲及其住所。
②附表所有權人欄增列相對人曾妙玲。
③補○○○鎮○○段○○○○號所有權人曾妙玲部分之土地登記謄本。
(三)請補繳相對人林志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債務人曾妙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