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03號聲請人 錢美珠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林志學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二)本件如另有對 曾妙玲 部分聲請,請補正下列事項:①聲請狀增列相對人曾妙玲及其住所。
②附表所有權人欄增列相對人曾妙玲。
③補○○○鎮○○段○○○○號所有權人曾妙玲部分之土地登記謄本。
(三)請補繳相對人林志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債務人曾妙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