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7號聲請人 盧名鋒 上列當事人聲請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民事庭第二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洪瑞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