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27號被告 黃金雲
邱振源 邱惠貞 邱鏸玉 邱慧玲 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莊志剛 律師被告 邱振裕 被告與原告 邱資堯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爭點摘要書狀,及就本院裁定事項詳為表明及聲明所用之證據之理由。
理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所明定。
二、本院於102年10月14日命被告於收受裁定10日內提出爭點摘要書狀及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及聲明所用證據,上開通知已於同年10月16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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