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6號上訴人 李溪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永照 間因返還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冷明珍
法官陳秋如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曾玲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