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132號
原   告  林啟明
被   告  吳琇梅
法定代理人  潘瑜婕
訴訟代理人  林偉龍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或陳述,且未據
繳納裁判費,已與起訴法定程式不合,經本院於100年10月
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0月6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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