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5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5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5603號聲請人冠宇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發票人之正確姓名並提出其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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