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39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3995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柒仟伍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邀同 溫瑞富 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其借款日期91.04.16、金額新臺幣2,000,000元、到期日111.04.16、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借據、約定書所示,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約定書,交與聲請人收執。詎到期並未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等依法自應清償如上述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