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2343號
原 告 王思樺
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 告 留君騏
訴訟代理人 洪肇彤 律師
姜智揚 律師
蕭郁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2月25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