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213號
原   告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85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原告已繳500元,尚欠款2,7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俊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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