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213號
原 告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85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原告已繳500元,尚欠款2,7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俊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