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44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對債務人茂林數位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82
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
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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