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78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78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張莉貞
被   告  吳永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006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原告負擔二分之一。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3,006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2月13日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路○○○巷前
時,因未依規定減速慢行之過失,不慎撞擊原告所承保、訴
外人即被保險人 賴昶章 所有並由其本人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
應負三成之肇事責任。而系爭車輛支出修復費用合計新臺幣
(下同)335,817元(含零件273,217元、工資44,850元、
塗裝17,750元),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原告得代位向被
告求償100,745元(計算式:335,81730%=100,745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745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貳、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
陳述。
參、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汎德永業汽車股
份有限公司收銀機統一發票、汽車險賠款同意書、行車執照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初
步分析研判表、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車損照
片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
、㈡、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
查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在卷可稽。而被告則經合法通
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
,視同自認。從而,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雖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
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
折舊)。本件原告支出之修復費用,依上開估價單所示,其
中零件費用為273,217元,而查系爭車輛係於107年3月出
廠,此有行車執照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9頁),至本件車
禍事故發生日即109年2月13日止,使用期間為1年11月(
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第8款規
定,不滿1月,以1月計);而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
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非營業用小客
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1年折舊千分之369
,經計算折舊費用後,原告得請求之修復費用為176,686元
(計算式:折舊後零件費用114,086元+工資44,850元+塗
裝17,750元=176,686元)。
三、而查被告就本件車禍事故,有未依規定減速慢行之過失,則
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擔三成之肇事責任,應屬可採。則經為過
失相抵後,原告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損害金額應為53,006元
(計算式:176,68630%=53,0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肆、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53,0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9年11
月3日(見本院卷第103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
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本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
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又被告固未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然本院在衡平原則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諭知被告以相當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亦得免為
假執行。
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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