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月1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月1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