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7號原告乙○○兼訴訟代理丙○○人原告丙○○被告鞍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事實未明,尚有其他證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開庭期日另待通知。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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