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9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9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9732號聲請人 林蕙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淑媄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邱淑媄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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