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8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一、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
○○○○○○○○○○○○○○○號等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上
開土地於99年11月22日辦理移轉登記之相關申請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