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86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2樓2樓(現另案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3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關於「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何信慶 、法官何燕蓉、法官蘇琬能」,應更正為「刑事第九庭審判長何信慶、法官張淑華、法官蘇琬能」。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法官簽名欄將法官張淑華誤載為法官何燕蓉,係誤寫,應予更正為法官張淑華,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信慶
法官張淑華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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