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簡字第1256號
原 告 吳石英
被 告 程偉馴
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 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8年度附民字第12
5號),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1日恐嚇及傷害
案件,造成伊受有鼻樑裂傷併鼻骨骨折、右手腕挫傷,並致
生精神官能性憂鬱症,影響社交活動及日常生活工作極大,
畏怖恐慌仍持續中,故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定,請求被告
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等語。
二、被告則以:伊因投資糾紛與原告之子發生口角爭執,乃因血
本無歸故情緒失控,原告為壓制被告而不慎受傷,伊當時爭
扎僅為捍衛人身自由,並無傷害原告之意,原告受傷不可歸
責於伊,且原告應與有過失。又原告之精神官能性憂鬱症,
尚難認定為本次衝突所致,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額亦過高等語
資為答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被告與原告之子 吳正綱 前因投資糾紛,相約於107年
5月1日15時25分,在臺南市○○區○○路○○○號吳正綱住
處協商談判,被告偕同友人一同前往,原告與吳正綱及其妻
吳聖慈 等人在場協商。過程中,雙方一言不合發生口角爭執
,被告持預先準備之去漬油2罐,朝自己身上潑灑,原告等
人上前阻止,被告持去漬油,朝原告等人身上潑灑,並對其
等恫嚇陳稱:「今天誰都不要給我走出去」、「這是油喔,
我跟你說」、「我等一下點火」等語,致原告等人心生畏懼
,因而危害於安全。原告等人為避免被告引火引燃,乃合力
將其壓制,被告為求掙脫,以頭部猛撞當時在其後方之原告
,致原告因而受有鼻樑裂傷(1公分)併鼻骨骨折、右手腕
挫傷等傷害。嗣經吳聖慈報警前來處理,並自被告背包中查
扣打火機1只,被告因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傷害罪,前經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已由本院108年度易字
第74號刑事判決科處罪刑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
刑事案件卷宗審認明確,應堪認定。是以被告攜帶去漬油及
打火機,前往與原告之子談判,並當場潑灑、揚言引火引燃
,繼而於原告等人試圖制止其引燃之際,復以頭部猛撞當時
在其後方之原告,致原告受有上開傷害,顯示被告確有故意
恐嚇及傷害原告身體之不法侵害行為,已堪認定。是其陳稱
並無傷害原告之故意、不可歸責等情詞,自無可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上開恐嚇危
害安全及傷害之行為,足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固堪認
定,惟其另陳稱因此受有精神官能性憂鬱症之情詞,雖提出
許森彥精神科診所診斷證明書,然並無法證明此係因被告上
開不法侵害行為所致生,是其此部分所述,尚無從採信。又
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
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據(最高法院85年度
台上字第511號判決參照)。再查,原告為42年次出生、大
學畢業,之前任職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機工程監(現已
退休),107年度所得約150萬元,名下有土地、房屋、汽
車及股票等財產總額約250萬元;被告則為68年次出生、大
學畢業,現與他人投資做生意,無固定所得,經濟能力尚可
,107年度利息所得約4萬元,名下無其他財產等情,分據
兩造 陳明 在卷,並有其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07年度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查詢表可資參佐。審酌兩造身分、地
位、經濟狀況、原告精神上所受痛苦程度及被告不法侵害行
為情節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
應以10萬元,即為適當。
㈢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非
財產上之損害,於10萬元範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
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民事庭審理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項規定
,免納第一審裁判費用,復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無庸為訴
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