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簡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李勝芳
送達代收人 李俞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
11月21日108年度鳳簡字第1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
人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