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簡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簡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李勝芳
送達代收人  李俞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
11月21日108年度鳳簡字第1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
人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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