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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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三號
聲明人乙○○即上訴人 呂淑美 之繼承人
丙○○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甲○○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被上訴人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被上訴人美豐毛紡織染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中原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上訴事件(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二五號),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乙○○、丙○○、甲○○為上訴人呂淑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為判決後,始查明上訴人呂淑美於同年九月十五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乙○○、丙○○、甲○○,有死亡證明書及戶籍登記簿謄本為證,茲據乙○○、丙○○、甲○○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蘇達志法官許澍林法官葉勝利法官劉福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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