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五八號
聲明人丙○○右聲明人因自訴被告甲○○、丁○○、乙○○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三審判決(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九六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因自訴被告甲○○、丁○○、乙○○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淳淙
法官謝俊雄法官蘇振堂法官張春福法官呂丹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