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重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36號上訴人 陳金蓮
陳旭祥 陳嘉彬 陳光益 陳瑞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崑城 律師
蘇美玲 律師上訴人 徐美榮
徐美麗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 律師上訴人 徐正青 前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良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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