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22號原告 朱品瑛 原告 朱薇元 原告 朱仁煇 原告 朱馮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 律師被告 胡倚溶 被告 朱品玟 被告 胡溥泉 被告 鄭昭琭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3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書記官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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