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8號原告一榮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木榮 被告詠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富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外,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