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1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55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啟忠 選任辯護人 陳水聰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啟忠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伍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啟忠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有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下同)99年9月17日執行羈押,至99年10月26日止(共羈押1月又10日),因檢察官借執行而停止羈押(檢察官借執行期間:自99年10月26日起至100年1月13日止),嗣本院又於100年1月13日起再羈押被告,至民國100年3月1日(100年1月13日起至100年3月1日止,共羈押1月又2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0年5月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5月2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書記官邱麗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