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85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8568號

債 權 人 東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蕭毓中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若宇   

           住臺北○○○0○000○○○     

債 務 人  陳雅婷   住○○市○○區○○里00鄰○○街000○00號八樓

  陳凱勝陳明勝

           住○○市○○區○○里00鄰○○街00巷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新北市三峽區、新北市泰山區,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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