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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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原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政雄選任辯護人王丕衍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政雄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捌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年3月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又經本院於105年5月25日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5年6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5年7月27日訊問後,被告雖仍矢口否認殺人未遂之犯行,僅承認其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空氣槍及不能安全駕駛等犯行,惟有證人即被害人 董莫福 、證人即在場目擊之 彌亞芬 等人之證述及被害人之診斷證明書、病歷、傷勢照片及刑案現場照片等證在卷可稽,並有扣案之空氣槍1把、手電筒式警棍1支可資佐證,足認其涉犯殺人未遂、非法持有空氣槍及酒後駕車等罪嫌疑重大;又參酌被告除有居住在臺東縣蘭嶼鄉之住處外,並有前往臺中市西屯區居住打工,顯有多處住居處所,且其所涉犯者乃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客觀上其對於將遭受較嚴厲之刑罰制裁已有預期,以逃匿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犯險誘因亦隨之提升,若僅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是認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再審酌被告本案殺人未遂、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空氣槍等行為,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且必要,合乎比例原則,因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三、綜上所述,被告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訊問被告後,裁定延長羈押期間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麗芳
法官黃瀞儀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欣怡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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