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35號原告 林博文 被告 趙肯 將訴訟代理人 劉添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中抬頭欄所記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