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92號聲請人 許林碧雲 即原告 許聰彬 共同 陳魁元 律師訴訟代理人相對人 許秋芬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 許聰偉鮑能俐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追加相對人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視為一同起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未起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至所謂拒絕同為原告是否無正當理由,則應由法院斟酌原告起訴是否為伸張或防衛其權利所必要等情形決定之,有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立法理由可參。
另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又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同法第828條第3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831條規定,於公同共有債權準用之。末按公同共有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尚無民法第821條規定之準用;而應依同法第831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
104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㈠決議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 許登燦 於民國102年4月21日死亡,聲請人、相對人及丙○○均為許登燦之繼承人。甲○○○就所有陽信銀行三鳳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下稱甲○○○帳戶)先位主張屬其所有,備位主張為許登燦所有;另許登燦所有陽信銀行三鳳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下稱許登燦帳戶)款;及許登燦借名登記予丁○○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依法應由聲請人、相對人及丙○○共同繼承,原告分別本於繼承、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民法第541條之規定、委任關係消滅後之返還請求權,請求丙○○應分別將甲○○○帳戶款計新臺幣(下同)800萬元、許登燦帳戶款計7,769,800元返還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丁○○應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核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規定,聲請命相對人追加為原告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損害賠償、債務不履行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依民法繼承、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民法第541條及委任關係消滅後之返還請求權,請求丙○○返還甲○○○帳戶款、許登燦帳戶款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丁○○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核均屬公同共有債權人本於公同共有權利之行使,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自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許登燦之全體繼承人起訴(除丙○○外),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而許登燦死亡後,其全體繼承人為原告、相對人乙○○及丙○○乙節,有許登燦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
6月17日高少家美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在卷可稽(見院卷一第48、23、28頁),然本院通知聲請人欲追加之原告即相對人到庭陳述意見後,相對人具狀並到庭表明不願列入追加原告(見院卷二第261至264、266頁)。惟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依其主張之原因事實乃為伸張、防衛其遺產之權利,若相對人拒絕同為原告,將使本件原告之當事人不適格,妨害聲請人正常權利之行使。參照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命追加相對人為本件訴訟之共同原告,逾期視為一同起訴,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家妮附表┌───┬──────────┬───────┬─────────┐│編號│土地地號/建物建號│面積│應有部分│││調卷P34-35│││├───┼──────────┼───────┼─────────┤│1│高雄市○○區○○段│732平方公尺│登記日:62.9.19│││0000地號土地││登記原因:買賣│││││甲○○○:1/2││││││││││登記日:84.12.12│││││登記原因:買賣│││││丁○○:1/2│├───┼──────────┼───────┼─────────┤│2│高雄市○○區○○段│354.30平方公尺│登記日:62.9.19│││000建號建物(門牌號││登記原因:買賣│││碼:高雄市三民區○○││甲○○○:1/2│││路00巷00弄00號)│││││││登記日:84.12.12│││││登記原因:買賣│││││丁○○: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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