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5281號債權人 林素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施嘉惠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具體敘明對債務人施嘉惠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釋明請求之憑證與原因事實關連及請求金額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元之計算方式。(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㈡確認本件債務人之清償期為何?又其請求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計算利息之依據。」該裁定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民國105年6月23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民國105年7月3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侯群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