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222號聲請人 黃建豐 代理人 張宗隆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於提出本件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之前,有無就請求扶養之方法,依民法第1120條規定,與相對人 黃瑄 、 黃琦 先行協商?如有,請查報與相對人黃瑄、黃琦間,已有協議按給付金錢之方式作為履行扶養方法之相關證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