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家救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家救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救字第103號聲請人 林于程 (即被繼承人 林洪 滿足之遺囑執行人)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林冠宏 間就請求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無資力之證明(例如:符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第2條、第3條規定〈如附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語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