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4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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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140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子玄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603
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沈子玄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沈子玄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被告沈子玄部分,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至於同案被告 王聖博張月芳陳藝方黃暐媞吳宗軒李宥朋李承建郭信宏蕭勝輝陳世南陳旭閔 、吳宏等12人部分,業已審結;同案被告 陳柏豪陳志銘 經合法傳喚不到庭,俟其到庭後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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