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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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0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白鴻勝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白鴻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鴻勝因恐嚇取財得利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於98年12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5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⑴前因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2年度聲字第8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5年6月,嗣經減刑為5年確定,94年5月23日送監執行,於97年7月24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7月2日;⑵次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2次)、6月(3次)、7月(5次)、8月、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⑶又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1號、99年度易字第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8次)、6月(16次)、7月(14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上開⑵、⑶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聲字第36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並與上開⑴所示殘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8年12月25日送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存卷可參。嗣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
5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3019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3日法授矯字第108016301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
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業經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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