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6年9月26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9月26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李進清法官卓進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毀棄損壞│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判處2次)│├────────┼───────────┼───────────┼───────────┤│犯罪日期│104年11月29日至104年11│104年11月30日│104年12月8日、│││月30日││105年4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1563號│21563號│2156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6年度侵上訴字第75號│106年度侵上訴字第75號│106年度侵上訴字第75號││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15日│106年6月15日│106年6月15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106年度侵上訴字第75號│106年度侵上訴字第75號│106年度侵上訴字第7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6月15日│106年6月15日│106年6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297號(編號1至4曾定│11297號(編號1至4曾定│11297號(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刑1年2月)│應執行刑1年2月)│應執行刑1年2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妨害自由│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5年4月21日至105年4月│104年12月8日││││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1563號│2156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6年度侵上訴字第75號│106年度侵上訴字第75號│││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15日│106年6月15日││││││││├─┼──────┼───────────┼───────────┼───────────┤││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106年度侵上訴字第75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82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6月15日│106年9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297號(編號1至4曾定│14549號││││應執行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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